11.3.5 溫度測量裝置
鍋爐進出口以及系統的閃蒸罐、冷凝液罐、膨脹罐和儲罐上應當裝設有機熱載體溫度測量裝置。 |
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有機規》第19條。
《有機規》第19條 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的氣相或液相有機熱載體輸送管道上,在截止閥前靠近有機熱載體爐的地方應安裝溫度顯示和記錄儀表;有機熱載體爐熱功率不超過2.8MW時可只裝溫度顯示儀表。在液相爐回路的入口處應裝溫度顯示儀表。
條款解釋:本條款規定了鍋爐及系統內有機熱載體溫度測量裝置的設置和安裝要求。增加有機熱載體循環系統內的容器應當裝設溫度測量裝置的要求。
本條款中所涉及有機熱載體工作溫度測量裝置包括現場安裝的直讀式溫度計和調節控制溫度所用的測量儀表。溫度記錄屬于溫度控制儀表的一個功能并在自控系統的設計中予以考慮。此外,本條款新增加在系統的閃蒸罐、冷凝液罐、膨脹罐和儲罐上應當安裝有機熱載體溫度測量裝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