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解釋:本條款規定了有機熱載體鍋爐及系統內安全閥設置和安裝的要求。
保留了原規程中有關氣相鍋爐設置和安裝安全閥的要求,并對相關內容進行適當的修改。有關液相鍋爐不設置安全閥的原有規定被取消,安全閥檢驗的一般性規定被合并至新規程的第六章“安全附件”中。被保留和修改的內容包括在本條款中,新增了液相強制循環節流減壓蒸發氣相系統和液相鍋爐裝設安全閥的要求。修改原因如下:
對于自然循環氣相有機熱載體系統,除特殊情況外,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管線上不得設置切斷閥門,故兩個安全閥可以布置在鍋爐上或其中一個可布置在與鍋爐直接相連的用熱設備上及供氣母管上。關于在氣相條件下工作的安全閥應在爆破片前安裝一個截止閥的要求,各種規范及標準中對此要求的說法并不一致,主要的分歧在于如果該截止閥被誤操作關閉,將會導致安全閥失效。為此,本條款中明確該截止閥應該是一個帶有鎖開功能的閥門,即當系統正常運行時,該閥門應處于全開狀態,且閥門上的鎖開裝置應當被固定,使閥門無法通過手柄操作關閉,除非使用專用工具開鎖后,方可利用手柄關閉該閥門。
《有機規》第16條第1款規定“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的本體上可不裝安全閥。”此項要求不太全面。關于液相鍋爐安裝安全閥的問題,主要考慮到鍋爐進出口都裝有切斷閥門,由于鍋爐本身就是系統的熱源,當鍋爐與系統的連接被切斷后,就可能存在被加熱導致壓力升高的危險,因此該液相鍋爐就必須設置安全閥。如果鍋爐和膨脹罐之間未設置任何閥門時,則在鍋爐上可不裝安全閥。